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省韋業(yè)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32256****389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云2504民初192號 |
案號 | (2020)云2504執(zhí)13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彌勒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彌勒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被告駱劍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尚欠原告彌勒滬農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70922.96元,支付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罰息433810.54元、復利23662.35元,合計3528395.85元;以實際欠款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40%計算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的罰息;以未付罰息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40%計算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罰息付清之日止的復利。 二、被告駱劍平不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時,原告彌勒滬農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四川省韋業(yè)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順縣趙化鎮(zhèn)普安路西段2號16幢房屋(富順縣房權證城字第201506172號、富順縣房權證城字第201506298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屋的價款,在抵押價值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駱劍平繼續(xù)清償。 三、由被告四川省韋業(yè)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李謹、韋洪波對本判決第一項所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28元,由被告駱劍平、四川省韋業(yè)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李謹、韋洪波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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