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60605****184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0111民初26145號 |
案號 | (2021)粵0111執(zhí)90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全部到期租金61129.8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61129.8元為本金,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自2020年11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原告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對登記在被告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名下車輛(車架號LHGGK5856H8090473、發(fā)動機號L15B32096137,車架號LHGGK5856H8090465、發(fā)動機號L15B32096159)進行處理,以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價款在上述第一項債務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梁海燕、李耀洪、陳勝棟、李捷玲對上述第一項債務向原告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6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梁海燕、李耀洪、陳勝棟、李捷玲負擔,并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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