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60605****184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604民初3750號 |
案號 | (2019)粵0604執(zhí)119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豐田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租金50967.19元; 二、被告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豐田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違約金15290.16元; 三、被告李耀洪對被告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欠原告豐田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豐田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對粵XAQ807號車變價款按照抵押登記順序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駁回原告豐田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814元,財產(chǎn)保全費751.25元,合計1565.25元,由原告豐田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負擔50元,由被告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1515.25元,被告李耀洪對被告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應負擔的訴訟費承擔連帶責任 四、原告豐田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對粵ECG279號車變價款按照抵押登記順序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駁回原告豐田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讣芾碣M減半收取為404元,財產(chǎn)保全費423.31元,合計827.31元,由原告豐田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負擔50元,由被告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777.31元,被告李耀洪對被告佛山市車之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應負擔的訴訟費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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