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遼寧軍豐物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書哲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180287-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107號 |
案號 | (2016)遼01執(zhí)6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2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07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遼寧軍豐物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償付編號為DLL沈201206260028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57692220.06元及該筆借款截至2015年10月20日欠付利息11162313.59元; 二、被告遼寧軍豐物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償付編號為DLL沈201206260028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57692220.06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罰息。(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借款利率按合同約定的浮動利率及確定方法確定); 三、被告沈陽軍勝倉儲物流有限公司、張書哲、陶崇軍、張書穎對上述第一項至第二項判決確定的被告遼寧軍豐物資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了保證責任后的保證人,就其實際清償部分有權向債務人遼寧軍豐物資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8220元,由被告遼寧軍豐物資有限公司、沈陽軍勝倉儲物流有限公司、張書哲、陶崇軍、張書穎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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