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海縣飛亞電光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72276****958Q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0706民初4021號 |
案號 | (2021)蘇0706執(zhí)14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周玉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朱孔富借款本金13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9月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二、被告李寧紅、周正于、周振梅、東??h飛亞電光源有限公司、江蘇兆耀光熱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5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50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2100元(原告朱孔富已預交),由被告周玉春負擔,于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朱孔富,被告李寧紅、周正于、周振梅、東??h飛亞電光源有限公司、江蘇兆耀光熱科技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按照上訴請求金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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