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海縣飛亞電光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72276****958Q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722民初941號 |
案號 | (2020)蘇0722執(zhí)35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h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h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李寧紅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時本江歸還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如下:以1500000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2%,從2018年6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70000元);二、被告周玉春、東??h飛亞電光源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駁回原告時本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650元,由被告李寧紅、周玉春、東??h飛亞電光源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先由原告墊付,被告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9650元。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賬號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7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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