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35FDB9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贛0111民初1805號 |
案號 | (2019)贛0111執(zhí)2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楊雪娜與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二、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搬出所占用楊雪娜所有的南昌市青山湖區(qū)燕鳴路恒茂湖濱1棟A單元102室房屋; 三、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楊雪娜房屋租金35000元及逾期支付房租違約金20000元; 四、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楊雪娜墊付物業(yè)管理費4424.4元; 五、駁回楊雪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68元,由被告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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