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建公(城)行罰決字[2021]01385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1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13日建德市公安局基層基層管理大隊在對反恐重點目標單位浙江物產京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未按規(guī)定配備防范和處置設備、設施。同年6月18日杭州市反恐辦再次對該公司檢查時發(fā)現(xiàn)同樣問題。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20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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