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永泰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2477****104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0124民初7559號 |
案號 | (2021)皖0124執(zhí)16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廬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廬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潘發(fā)流、安徽永泰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田吉鵬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其利息(其中50萬元自2017年1月10日、另50萬元自2017年1月20日4起,均按年利率15.4%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宛長生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三、駁回原告田吉鵬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280元,由被告潘發(fā)流、安徽永泰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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