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市舜達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0468084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0111民初15610號 |
案號 | (2019)粵0111執(zhí)96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魯明明與被告廣州市舜達餐飲管理服務有限 公司簽訂的《項目合作合同》予以解除; 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廣州市舜達餐 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向原告魯明明返還合同投資款44864 元; 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廣州市舜達餐 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向原告魯明明賠償54200元; 四、駁回原告魯明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 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84元,由原告魯明明負擔860元,被告 廣州市舜達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224元,被告廣州 市舜達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負擔的受理費2224元在上述 判決還款期內(nèi)向本院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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