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力節(jié)能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69****146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19民終9020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0)粵1971執(zhí)12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841198625317】。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1971民初203號判項:一、被告東長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償還貸款本金495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18年12月19日,利息849348.29元、復利7354.62元;后續(xù)利息按年利率7.125%計算,罰息對逾期本金按前述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復利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算,均計至貸款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東長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支付律師費505750元;三、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對被告東長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博大路3號院1號樓7層701、702、703、704、705號辦公樓(房產(chǎn)證號分別為X京房權證朝字第1279728號、1279725號、1279718號、128593號、1279713號)及北京市朝陽區(qū)博大路3號院1幢-1層1021、1022、1097、1098、1099號的車位(房產(chǎn)證號分別為X京房權證朝字第1279705號、1279735號、1279707號、1279710號、1279731號)享有抵押權,對其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四、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對被告李曉純所有的位于東莞市南城區(qū)東莞大道139號中信森林湖蘭溪谷7棟2單元1802的房產(chǎn)(房產(chǎn)證號為粵房地權證莞字第0400608665號)享有第二順位抵押權,對其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在最高本金額8000100元的范圍內(nèi)享有第二順位優(yōu)先受償權;五、被告李曉純、吳育能、東莞市力洲能源有限公司、東莞市東寶物流有限公司、東莞市豪短貿(mào)易有限公司、東力節(jié)能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東長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分別在最高本金額為5000萬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帶清償責任,承擔責任后,可向被告東長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96112.2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共301112.26元(原告已預交),由七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技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19民終9020號判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東長公司負擔(已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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