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藍姆汽車焊接設備(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永達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8519762-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00196號 |
案號 | (2016)粵0104執(zhí)79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被告廣州藍姆汽車設備有限公司向原告廣東銀達融資擔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償還代償款1924745.98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以2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297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以1924745.98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為標準計,利息總額以不超過60萬元為限]。 二、被告藍姆汽車焊接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藍姆汽車設備(上海)有限公司、林忠基、謝芝薇對被告廣州藍姆汽車設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廣州藍姆汽車設備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廣州藍姆汽車設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債務時,原告廣東銀達融資擔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從拍賣、變賣被告廣州藍姆汽車設備有限公司名下API激光跟蹤儀機器設備(以登記編號為020花都20150820005號動產(chǎn)抵押登記書所列為準)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廣東銀達融資擔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造成本案糾紛,責任在各被告,本案受理費22123元,由被告廣州藍姆汽車設備有限公司、藍姆汽車焊接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藍姆汽車設備(上海)有限公司、林忠基、謝芝薇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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