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包頭市匯全稀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樊國全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4052034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3)包民五初字第48號 |
案號 | (2014)包執(zhí)字第003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05 |
發(fā)布日期 | 2015-08-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內蒙古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被告共同確認截止至2013年8月23日,被告包頭市匯全稀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樊國華、樊國全尚欠原告徐興順借款本息合計1550.14萬元;二、被告包頭市匯全稀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樊國華、樊國全于2013年12月23日前償還原告徐興順利息550.14萬元 三、被告包頭市匯全稀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樊國華、樊國全于2014年1月23日前償還原告徐興順借款本金5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從2013年8月24日起計算至2014年1月23日止,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隨本清); 四、被告包頭市匯全稀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樊國華、樊國全于2014年3月23日前償還原告徐興順借款本金5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從2013年8月23日起計算至2014年3月23日止,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隨本清); 五、如未在上述期限內清償借款本金,被告包頭市匯全稀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樊國華、樊國全對未清償的本金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給付原告徐興順利息,利隨本清; 六、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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