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 攀 )應急罰〔 2021 〕1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1.?;方?jīng)營許可證過期仍從事?;方?jīng)營;2.未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3.可燃氣體報警儀斷電未投入。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反了《安全生產(chǎn)法》第九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生產(chǎn)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四川省安全生產(chǎn)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生產(chǎn)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chǎn)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人民幣170000元(大寫:壹拾柒萬元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23331元(大寫:壹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壹元整)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18 |
決定機關(guān) |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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