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華斯特登喜路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鄭友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784202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281民初9984號 |
案號 | (2018)蘇0281執(zhí)70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蘇州華斯特登喜路服飾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江陰市長涇甌秀紙盒包裝廠貨款74936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以74936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江陰市長涇甌秀紙盒包裝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0元,保全費820元,合計1660元(江陰市長涇甌秀紙盒包裝廠已預交),由蘇州華斯特登喜路服飾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給付江陰市長涇甌秀紙盒包裝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根據(jù)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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