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60756****641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滬0117民初6678號 |
案號 | (2021)滬0117執(zhí)903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發(fā)布日期 | 2022-02-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租金695,998元; 二、被告廣東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融資回租合同》確定的每期應付款金額為基數(sh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日萬分之三計算); 三、被告廣東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20,000元; 四、被告吳奮勇、陳惠柳、陳雪玲、萬芷琪、吳奮謀、吳奮雙對被告廣東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5,568,000元額度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吳奮雙、陳雪玲、萬芷琪、吳奮謀、陳惠柳、吳奮勇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廣東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五、確認在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實現(xiàn)上述第一至第四項債權之前,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對編號為XSBL18G0036的《融資回租合同》附件《租賃物件明細表》項下租賃物的所有權; 六、駁回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廣東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吳奮雙、陳雪玲、萬芷琪、吳奮謀、陳惠柳、吳奮勇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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