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福瑞德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寧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854395-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廬民二初字第01218號 |
案號 | (2016)皖0103執(zhí)73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9 |
發(fā)布日期 | 2016-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王海洲、張秀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61098.78元、利息1537.65元、罰息15055.49元、復息394.09元(利息、罰息、復息暫計算至2015年4月22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約定順延計算至款清時止); 二、被告王海洲、張秀芳未按上述約定的期限履行償還義務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權以王海洲、張秀芳所有的挖掘機拍賣、變賣價款或者折價后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安徽福瑞德機械有限公司、張寧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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