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博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9466****235Y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621民初655號 |
案號 | (2019)蘇0621執(zhí)396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博尊公司向原告飛日公司支付加工費220995.60元。二、被告博尊公司向原告飛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一)以53121.6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從2016年6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以167874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從2016年6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上兩項,被告博尊公司均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履行完畢。如被告博尊公司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原告飛日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02元,公告費350元,合計7352元,由原告飛日公司負擔359元,被告博尊公司負擔6993元,被告博尊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繳至本院(戶名:海安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建行海安營業(yè)部,賬戶: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7002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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