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14000011****628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晉0106民初1號 |
案號 | (2019)晉0106執(zhí)恢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山西吉達工程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償還原告曹建忠借款本息共計450萬元。 二、被告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承諾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曹建忠償還借款100萬元。 三、被告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承諾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前向原告曹建忠償還借款100萬元。 四、被告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承諾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原告曹建忠償還借款100萬元。 五、被告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承諾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向原告曹建忠償還借款100萬元。 六、被告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承諾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曹建忠償還借款50萬元,上述借款共計450萬元全部還清。 七、被告溫吉富對上述借款450萬元自愿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 八、如被告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溫吉富未能按時足額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項,原告曹建忠有權(quán)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被告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溫吉富未支付原告曹建忠的剩余全部款項。 九、上述協(xié)議履行完畢后,就本案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十、本案案件受理費85400元減半收取計42700元,由被告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溫吉富承擔(dān)20000元(被告山西吉達工程有限公司、溫吉富于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之前支付原告曹建忠),由原告曹建忠承擔(dān)2270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曹建忠承擔(dā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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