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鼎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翟朝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060788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遼0204民初3582號 |
案號 | (2017)遼0204執(zhí)93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1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翟朝暉、連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于旦借款200萬元,并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償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鼎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20元、公告費600元(原告均已預付),由被告翟朝暉負擔,給付原告時間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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