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鼎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翟朝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060788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大民一初字第174號 |
案號 | (2015)大執(zhí)字第0056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29 |
發(fā)布日期 | 2016-0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被告翟朝暉、連紅向原告王永剛償還借款人民幣140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二、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被告翟朝暉、連紅向原告王永剛支付律師費人民幣200000元;三、被告大連沙河口圣瑞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一、二項承擔連帶責任;四、被告鼎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一項中的50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748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翟朝暉、連紅、大連沙河口圣瑞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鼎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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