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東工商洪處字(2015)第1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他市場違反行為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開辦市場在休市期間從事活禽經(jīng)營的行為;二、對當事人開辦市場在休市期間從事活禽經(jīng)營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元),上繳國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5-05-15 |
決定機關(guān) | 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雄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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