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杏公(消)行罰決字〔2017〕013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使用不合格消防產(chǎn)品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0.055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27 |
決定機關 |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隊杏花嶺區(qū)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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