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賀城管罰決字〔2021〕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處以“商混攪拌站”、“實驗室”整體建筑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八即人民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整(¥19718.00元)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18 |
決定機關 | 賀州市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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