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盈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宏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568153-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魯0214民初2731號 |
案號 | (2017)魯0214執(zhí)6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2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山東盈泰食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青島日聯(lián)華波科技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43500元及違約金人民幣3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65元,由原告承擔395元,被告承擔3770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時將應承擔的訴訟費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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