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2018)甬鄞公共一決字第54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路面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2018年8月20日16時40分至16時50分被查期間,當事人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未采取有效措施,在由其負責施工的鄞州區(qū)白鶴街道興寧路寶東江橋工地內部沖洗場地時,導致污水外溢出工地,造成工地外城市道路約5平方米的道路污染,且未及時整改。經查,當事人未曾發(fā)生過相同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波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寧波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人民幣1000元整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9-30 |
決定機關 | 區(qū)城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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