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安鴻茂洋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372****20XR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閩0583民初4349號 |
案號 | (2020)閩0583執(zhí)550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安鴻茂洋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頭支行借款250萬元,復利、罰息98488.83元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罰息、復利(復利、罰息按借款合同約定計付); 二、被告中普(晉江)塑膠有限公司、中普(長泰)有限塑膠公司、福建鴻茂戶外用品有限公司、許純哲、姚秀清、沈鴻玲、許飛揚、沈誦嶺、張健康、蘇宏永、陳朝噋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中普(晉江)塑膠有限公司、中普(長泰)有限塑膠公司、福建鴻茂戶外用品有限公司、許純哲、姚秀清、沈鴻玲、許飛揚、沈誦嶺、張健康、蘇宏永、陳朝噋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南安鴻茂洋傘有限公司追償; 三、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頭支行有權以被告蘇宏永、張海蓉提供抵押的位于晉江市安海鎮(zhèn)興安路賓安G 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晉他項(2016)第00102號登記的范圍為準〕的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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