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余市盈天亞飛工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50074****975D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贛0502民初4683號 |
案號 | (2019)贛0502執(zhí)433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炬福工貿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還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1591071.54元(暫算至2018年3月21日),兩項合計人民幣6591071.54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3.3‰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新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新余市盈天亞飛工貿有限公司、新余市友信礦業(yè)有限公司、新余市德鑫工貿有限公司、姚紅成、胡春平、林洋、華歡、林靜、羅清河、王平揚、黃新良、王余青、廖勝勇、黃麗對上述第一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51800元,由被告新余市炬福工貿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新余新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新余市盈天亞飛工貿有限公司、新余市友信礦業(yè)有限公司、新余市德鑫工貿有限公司、姚紅成、胡春平、林洋、華歡、林靜、羅清河、王平揚、黃新良、王余青、廖勝勇、黃麗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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