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宿遷市青豐糧食購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31107****670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1311民初1469號 |
案號 | (2021)蘇1311執(zhí)32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宿遷市宿豫區(q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聯(lián)社償還借款本金11371563元及資金使用費(截至2020年11月20日未付的資金使用費為4359863.1元,后續(xù)資金使用費以11371563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月使用費用率10.75‰(年利率為12.9%)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律師代理費12580元;二、被告江蘇春綠糧油有限公司、宿遷市青豐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資金使用8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蘇春綠糧油有限公司、宿遷市青豐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追償。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6264元,由三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付,原告同意被告履行義務時一并給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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