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州致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3050058****530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華南國仲深裁[2017]D527號 |
案號 | (2018)粵03執(zhí)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其拖欠的貨款6,396,198.60美元,折合人民幣44,133,770.34元。 (二)第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1,765,350.81元(違約金按1%/月的標準計算,自2016年9月7日起算,暫計至2017年1月6日,實際計算至本裁決生效之日為止)。 (三)第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就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351,390元。 (四)本案仲裁費人民幣382,179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該費用已經(jīng)由申請人足額預繳,仲裁院不予退還,第一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仲裁費人民幣382,179元; 本案仲裁員實際開支費用人民幣12,052.29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該費用已由仲裁院暫予墊付,第一被申請人應直接向仲裁院支付人民幣12,052.29元。 (五)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一)、(二)、(三)、(四)項裁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 (六)申請人對拍賣、變賣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的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區(qū)梅林一村1棟017A房屋(房地產(chǎn)權證號:深房地字3000274882號)所得價款中的人民幣260萬元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七)申請人對拍賣、變賣第三被申請人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的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區(qū)新洲三街與新洲八街交匯處蜜園B602房屋(房地產(chǎn)權證號:深房地字3000516042號)所得價款中的人民幣800萬元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八)申請人對拍賣、變賣第四被申請人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的坐落于深圳市寶安區(qū)民治街道新區(qū)大道東側(cè)萬科金域華府一期11棟2A房屋(房地產(chǎn)權證號:深房地字第5000644194號)所得價款中的人民幣3,000萬元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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