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蘇暉織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婉瑜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55****789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13417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16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0 |
發(fā)布日期 | 2017-05-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福茂紡織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借款本金630萬元,并償付相應欠息(暫計至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罰息、復利為362794.83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罰息,以借款本金630萬元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9.366%計算;對未付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復利); 二、被告吳江福茂紡織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律師費損失137040元; (上述付款義務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戶名:蘇州市吳江區(qū)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開戶行:農(nóng)行營業(yè)部,帳號:5******) 三、被告楊培發(fā)、陳婉瑜、蘇州冠中織造有限公司、蘇州蘇暉織造有限公司、吳江市巾幗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江福茂紡織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債務以及訴訟費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969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4699元,由被告吳江福茂紡織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負擔部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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