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市譽天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楊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598453-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5091號 |
案號 | (2016)粵0104執(zhí)77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6 |
發(fā)布日期 | 2017-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廣州市譽天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永亨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償還借款本金93678.58元及利息、罰息【至2016年3月29日止,欠利息2239.58元、罰息38366.56元;從2016年3月3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利息、罰息按《公司人民幣貸款合同》(合同編號為WHBC-GZB-146217-770)的約定標準計付】 二、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廣州市譽天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永亨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行支付律師費5000元。 三、被告李子楊、袁冬萍對被告廣州市譽天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子楊、袁冬萍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廣州市譽天商貿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費2886元、保全費1166元由被告廣州市譽天商貿有限公司、李子楊、袁冬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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