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豐市監(jiān)處罰〔2022〕681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75.1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3-30 |
決定機關(guān) | 北京市豐臺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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