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工商朝處字〔2018〕第21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nèi)容:”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十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08 |
決定機關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瞿賢軍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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