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吉安豪林佳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尹生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4327173-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贛0830民初1073號 |
案號 | (2018)贛0830執(zhí)7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永新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永新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尹生龍、劉清風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左建偉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至還清款之日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永新縣華欣木業(yè)公司以機械設備、原材料、生產(chǎn)成品、半成品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對被告尹生龍、劉清風所欠原告左建偉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擔保責任; 三、被告吉安豪林佳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尹生龍、劉清風所欠原告左建偉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左建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702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28702元,由原告左建偉負擔1532元,由被告尹生龍、劉清風、永新縣華欣木業(yè)公司、吉安豪林佳擔保有限公司負擔27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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