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金隆電機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鄭韓鋒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737394-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寧民初字第465號 |
案號 | (2015)寧執(zhí)字第007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21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金隆電機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80萬元及利息(含罰息和復利)(截至2015年4月12日為392947.37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計算);二、被告福建金隆電機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530萬元及利息(含罰息和復利)(截至2015年4月12日為877460.99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計算);三、被告福建金隆電機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80萬元及利息(含罰息和復利)(截至2015年4月12日為559920.74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計算);四、被告福建金隆電機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800萬元及利息(含罰息和復利)(截至2015年4月12日為353777.29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計算);五、被告福建金隆電機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及利息(含罰息和復利)(截至2015年4月12日為468424.98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計算);六、被告福建金隆電機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720萬元及利息(含罰息和復利)(截至2015年4月12日為247788.45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計算);七、被告鄭韓鋒、李蕓對被告金隆電機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