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方程環(huán)??萍加邢薰?/td> |
法定代表人 | 王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012155-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南商初字第00209號 |
案號 | (2016)蘇0203執(zhí)2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3 |
發(fā)布日期 | 2016-02-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無錫市威領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歸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崇寧支行借款本金330萬元及相應利息(計算至2015年1月21日為58966.44元,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年利率11.25%計算),息隨本清。 二、無錫市威領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崇寧支行律師費77779元。 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崇寧支行有權以滕祖達、滕淑芹抵押的無錫市寧海里83-401室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在492000元范圍內,對上述第一、二項還款及訴訟費的給付優(yōu)先受償。 四、無錫方程環(huán)??萍加邢薰尽畹裸?、許紅、滕桂芹、滕紅燕、安宇對無錫市威領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29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9290元(已由建行崇寧支行預交),由威領公司、方程公司、楊德銘、許紅、滕桂芹、滕紅燕、安宇共同負擔(建行崇寧支行預交案件受理費由威領公司、方程公司、楊德銘、許紅、滕桂芹、滕紅燕、安宇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威領公司、方程公司、楊德銘、許紅、滕桂芹、滕紅燕、安宇在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向建行崇寧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9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帳號: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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