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卓明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0000007****548J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渝01民終5925號 |
案號 | (2019)渝0109執(zhí)1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慶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6985號民事判決; 二、重慶卓明照明設備有限公司、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浙江振華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并從2017年8月7日起,以欠付的工程款1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資金占用損失至款項付清時止; 三、重慶卓明照明設備有限公司、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浙江振華建設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3000000元,并從2016年2月7日起,以3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資金占用損失至款項付清時止; 四、駁回浙江振華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7111元,由浙江振華建設有限公司承擔5111元,由重慶卓明照明設備有限公司、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擔320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重慶卓明照明設備有限公司、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7111元,由浙江振華建設有限公司承擔5111元,由重慶卓明照明設備有限公司、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擔32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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