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彤明車燈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73****99X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1181民初2121號 |
案號 | (2021)蘇1181執(zhí)172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彤明高科汽車電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截至2020年9月1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本金2370萬元、利息320662.1元,合計24020662.1元,并承擔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13二、被告江蘇彤明高科汽車電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律師費76400元。三、如被告江蘇彤明高科汽車電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債務,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有權以被告何正煦所有的位于丹陽市天波城269號的房屋(證號為丹房權證開發(fā)區(qū)字第02013912號)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丹國用(2009)第03210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抵押擔保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四、被告丹陽興隆車輛部件有限公司、江蘇彤明車燈有限公司、姚紀榮、何中英、何正煦對被告江蘇彤明高科汽車電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各自擔保范圍內(nèi)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1143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86143元,由被告江蘇彤明高科汽車電器有限公司、丹陽興隆車輛部件有限公司、江蘇彤明車燈有限公司、姚紀榮、何中英、何正煦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由各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1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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