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濱公(消)行罰決字〔2018〕006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紹興市濱海新城管理委員會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紹興市上虞區(qū)曹娥街道越秀路314號的深圳市天健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負責管理的紹興市濱海新城管理委員會消控室無人值班,你單位的行為屬于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階次,決定給予深圳市天健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紹興銀行濱海支行(賬號:0921001206785700020,紹興濱海新城財政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紹興市公安消防支隊濱海新城大隊 2018年8月24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24 |
決定機關 | 濱海新城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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