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富公(城南)行罰決字[2016]1293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6年9月28日杭州富陽金昌紙業(yè)有限公司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8月至9月28日,杭州富陽金昌紙業(yè)與流動人口王某爭、彭某星等人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的三個工日內,未按規(guī)定將6名勞動者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違反了《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2016年9月28日被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富陽金昌紙業(yè)有限公司罰款六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富陽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0-09 |
決定機關 | 富陽區(qū)區(qū)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葉剛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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