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杭州至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825015-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浙0523民初850號 |
案號 | (2021)浙0523執(zhí)219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杭州至賦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1 0 0 0萬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 2%的標準自 2 0 1 3年 4月 2 0日起計算至 2 0 1 9年 8月 2 0日為 1 2 4 0萬元(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 2 8 0萬元), 2 0 1 9年 8月 2 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至 2 0 2 0年 1 2月 2 0日為 2 0 5. 3 3 3 3萬元,之后仍按此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杭州至賦科技有限公司于2 0 2 1年 5月 3 0日前支付原告包首明 1 5 0萬元,于 2 0 2 1年 9月 3 0日前支付原告包首明 2 5 0萬元,于 2 0 2 2年 6月 3 0日前支付原告包首明 3 0 0萬元,余款 3 0 0萬元及相應利息和原告實現(xiàn)債權費用5 0萬元于 2 0 2 3年 3月 3 0日前付清;二、被告葉蓁對被告杭州至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向原告承擔包首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如兩被告未按上述約定及時足額履行,原告包首明有權就上述未清償債權一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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