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國稽罰〔2018〕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葆特電機有限公司_發(fā)票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溫國稽罰〔2018〕11號??案件名稱:浙江葆特電機有限公司_發(fā)票違法??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浙江葆特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沖??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12月,該單位取得1份由泰州百翼商貿(mào)有限公司開具屬從第三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于當月向當?shù)貒悪C關認證并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總計16965.52元。??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所偷增值稅16965.52元,處以一倍的罰款計16965.52元。??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該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溫嶺市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浙江省溫嶺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日期: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1-26 |
決定機關 | 市國稅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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