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洛陽通豫新奧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30057****817J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豫08民終550號 |
案號 | (2020)豫0802執(zhí)9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4480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 二、變更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448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博愛三峽益眾新能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焦作中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02670.96元及罰息和復利(罰息自2019年9月30日期至2019年10月3日止,以19332500.9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9302670.96元為基數(shù),均以年利率9.135%計算,并扣除24953.55元;復利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罰息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應還未還罰息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9.135%為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917元,由重慶三峽燃氣(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517元,焦作中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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