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金點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422902-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京0101民初5078號 |
案號 | (2020)京0101執(zhí)87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截止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北京若水眾邦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北京決策尚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共計1 939 600.98元,其中借款本金1 848 999.98元,違約金90 601元(違約金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按照1 848 999.98元為基數(shù)計算98天); 二、被告北京若水眾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前償還原告北京決策尚諾科技有限公司的最終還款金額為1 850 000元,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若被告北京若水眾邦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調解書第二項還款義務,則原告北京決策尚諾科技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被告北京若水眾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 848 999.98元及違約金(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 848 999.98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 四、若被告北京若水眾邦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調解書第二項還款義務,則原告北京決策尚諾科技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被告北京若水眾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點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于洪彬、被告梁海麗就被告北京若水眾邦科技有限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五、若被告北京若水眾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點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于洪彬、被告梁海麗未按本調解書內容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北京決策尚諾科技有限公司有權立即向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5912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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