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麒國土資監(jiān)字〔2017〕第4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占用土地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責令你單位退還非法占用的集體土地,自收到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nèi)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shè)施,恢復(fù)土地原狀。二、對你單位未經(jīng)批準非法占用集體土地1.8畝(1200平方米)的行為給予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處罰,合計人民幣:1106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4-21 |
決定機關(guān) | 麒麟?yún)^(qū)國土資源局分局(監(jiān)察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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