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金稅稽罰[2019]67 |
違法行為類型 | 金華達豐置業(yè)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一)2017年1月至12月,你公司以勞動保護費的名義,在“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中列支的費用共計52886.50元,實為員工個人消費支出,未并計當(dāng)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3180.71元。(二)2018年4月至12月,你公司在“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福利費”中列支實為員工個人消費支出,共計163533.10元,未并計當(dāng)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1288.65元。(三)2018年1月,你公司在“管理費用-福利費”中列支員工鄭蘭芳等人的旅游費共計28420.00元,未并計當(dāng)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093.15元。(四)2018年9月,你公司在“管理費用-福利費”中列支員工周小芬等人的旅游費共計267105.00元,未并計當(dāng)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7596.02元。以上共計應(yīng)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135158.53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處罰決定:對應(yīng)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款的行為,處以應(yīng)扣未扣稅款135158.53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67579.27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29 |
決定機關(guān) | 金華市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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