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瑪納斯縣順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 |
法定代表人 | 潘巧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113423-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新2324民初1503號 |
案號 | (2017)新2324執(zhí)12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瑪納斯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瑪納斯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海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忠山償還借款本金145000元; 二、被告孫海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忠山支付借款利息6525元(145000×15‰×3=6525元) 三、被告孫海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忠山支付違約金2175元(145000×5‰×3=2175元); 四、被告瑪納斯縣順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被告瑪納斯縣新湖海宏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瑪納斯縣順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被告瑪納斯縣新湖海宏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孫海明追償。 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96元,由被告孫海明負擔,與上述款項一并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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