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市恒鑫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麥金香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3392170-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洪民二初字第501號(2014)洪民二初字第501號 |
案號 | (2015)洪中執(zhí)字第0039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10 |
發(fā)布日期 | 2016-01-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昌市恒鑫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一次性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298390.82元,本金300萬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2013年青中小借字025)約定計算;二、被告南昌市恒鑫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一次性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223087.09元,本金300萬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2013年青中小借字039)約定計算;三、被告南昌市恒鑫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一次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支付律師代理費5萬元、公告費300元;四、被告江西銀昌擔保有限公司、麥金香、周燕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三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南昌市恒鑫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追償;五、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其它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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