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同里珍珠塔景點旅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亞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418995-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91民初10920號 |
案號 | (2017)蘇0591執(zhí)19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6-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蘇州融創(chuàng)科技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代償款15663375元,并償付代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以代償金額1566337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為上限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蘇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融創(chuàng)科技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律師費226515元; 三、被告蘇州鑫凱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蘇州明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吳江市同里珍珠塔景點旅游有限公司、蘇州市新同里紅酒業(yè)有限公司、蘇州明鑫環(huán)??萍加邢薰?、吳之江、黃哲叢、王亞芳對被告蘇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完反擔保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蘇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四、如果被告蘇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原告蘇州融創(chuàng)科技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有權就被告蘇州鑫凱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質押的蘇州市禾??萍夹☆~貸款有限公司1500萬股權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優(yōu)先受償。 案件受理費118230元,由被告蘇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蘇州鑫凱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蘇州明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吳江市同里珍珠塔景點旅游有限公司、蘇州市新同里紅酒業(yè)有限公司、蘇州明鑫環(huán)??萍加邢薰?、吳之江、黃哲叢、王亞芳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其負擔的費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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